如果本人說話不方便,而且不會寫字,該怎么立遺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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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一份遺囑 首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遺囑分為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授遺囑;公證遺囑。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授遺囑時應該有兩個以上與遺囑內(nèi)容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口頭遺囑一般只有在危急情況時才有效。為保證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在其去世后能夠得到實現(xiàn),老年人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其法律效力就可以得到保證,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糾紛。 遺產(chǎn)繼承中的遺囑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遺囑中應寫明以下一些內(nèi)容: 1.遺產(chǎn)的名稱和數(shù)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的姓名。如果是遺贈,應寫明遺贈人是國家,還是哪個集體組織,還是公民個人。 3.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也就是說遺囑生效后,由誰來執(zhí)行。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以及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除遺囑人簽名或按手印外,還要有見證人,代寫人簽名。 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的代寫人和見證人呢? 在我們提到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了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還要有代寫人。一般遺囑人的親友,所在單位組織或居住地的基層組織的干部都可以作為遺囑代寫人或見證人。如果在緊急情況下,與遺囑人同船、同機(飛機)、同車的在場公民,司乘人員以及醫(yī)院的醫(yī)護人員也可以作為遺囑的代寫人或見證人。但是,根據(jù)《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找了以上三種人為見證人,所立遺囑就可能無效?! ∮行├夏昱笥言谏翱赡芤驗榉N種原因立有幾份內(nèi)容不一的遺囑,那最后應以哪份為準呢?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立遺囑人如果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不一的,應以最后一次所立遺囑為準。但如果數(shù)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不管立遺囑的順序時間先后,都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老年人一旦訂立了遺囑,又是否可以撤銷和變更其內(nèi)容呢? 當然是可以。因為立遺囑取決于遺囑人的個人意志。所以,遺囑人不僅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已所立的遺囑,而且還可以在生前隨時撤銷和變更自已所立的遺囑。不過在變更遺囑時,最好采用立遺囑時所采用的形式和程序,這樣所變更的遺囑將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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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證處立遺囑,他們會幫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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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寫字也就是沒有文化嘍,那就簡單啦,由于沒有文化他不會敘述很多內(nèi)容的,所以請人帶筆,連說帶比劃也就能弄明白他的意思了,最好找一個經(jīng)常在他身邊生活的人幫忙,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