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從法律角度來看,當然是的~~~情有可原,但是確實于法不容。即使真是“色狼”也好,還是其他什么的,普通人也無權定他的罪名,即使是執法部門通過正當程序定了他的罪,也不能這樣隨便地帖照片評論的,這都是侵犯個人權利的
熱心網友
照片不清晰。而且沒有利用照片進行牟利!這是最主要得!如果一用人家照片就侵權,那么通緝令,又怎么說呢!
熱心網友
他不追究就沒事,追究你就是違法的
熱心網友
法制社會是這樣的:法律保護公民個人自由,但是個人之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否則法律就評判其為非法或犯罪.
熱心網友
應該說,如果是執法部門為了宣傳的目的,上網應該是不侵犯其肖像權的;但我們的法律卻沒有這樣規定。 現在的我們國家崇洋媚外、受西方思想影響,已經深入骨髓了, 甚至是死刑犯,現在也有什么所謂的專家、學者提出,要象西方一樣,戴頭套,保護他的個人隱私權,肖像權; 他殺人了,我們看他什么摸樣也不允許; 以后,可能出現,自己的親人被害了,還不知道是什么摸樣的人害的!可悲! 這實際上是不符合我們的傳統的, 外國的法律也不一定好的,全盤照搬,未必是正確的;
熱心網友
如果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如公安機關等)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公開上網發布的,由這些機關在網上公開,是合法的;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或本人同意,則是違法的,侵犯了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