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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小型汽車是沒有期限的十年到15年每年驗車兩次15年以上每年驗車四次只要合格就可以繼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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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公里.時間在15年以內.但要每次車檢合格才行,如果你運氣不好,車檢不能通過,也就不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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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正常使用40-50萬公里15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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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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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三、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四、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六、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七、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有關汽車報廢標準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為加強對在用汽車的管理,使車屬單位和車主了解國家有關汽車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推動我市“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的進程?,F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于1997年“國經貿經[1997]456號”文件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公布如下:  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輕、微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二、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三、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四、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五、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9座位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一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摺⒈緲藴首园l布之日起實行。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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