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搞汽車運輸的,2003年我得一位朋友找到我,說他的一個親戚“霍某”買了一輛汽車想以我的汽車隊名義上拍照,我就答應了。上完牌照后,我與霍某訂立了一份協議(協議中載明我只收取霍某手續使用費500元,其它如管理費、服務費等等都不收?;裟车能囕v所有權、使用權均由霍某所有?;裟吃谑褂迷撥囘^程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及其他法律責任任均由霍某承擔,我不負任何責任)。另外該車上了一年10萬元的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其投保人、受益人也是霍某。 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霍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霍某全部責任)造成李某重傷。共造成了李某經濟損失(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等)25萬余元。因霍某沒有賠償,李某便將我與霍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我們二人賠償損失。

熱心網友

根據法律規定,你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該車的實際車主是霍某,基于肇事車輛的運行支配和利益支配的權利均歸于霍某,一般而言,賠償責任應由霍某承擔。但如果霍某引肇事逃跑而下落不明或沒有賠償能力的話,考慮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判決你承擔30%左右的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該車的實際車主是霍某,基于肇事車輛的運行支配和利益支配的權利均歸于霍某,一般而言,賠償責任應由霍某承擔。但如果霍某引肇事逃跑而下落不明或沒有賠償能力的話,考慮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判決你承擔30%左右的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告你是對的,因為你說的以你的名義,即你為登記車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車輛以登記為準。即登記你是車主,你就是。對外應該承擔責任。你和霍簽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

熱心網友

你要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