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在開發房產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可是當年沒有銷售收入也沒有其他收入?房地產公司在開發房產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可是當年沒有銷售收入也沒有其他收入?房地產公司在開發房產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可是當年沒有銷售收入也沒有其他收入,按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有標準限額的,因當年無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全部不得稅前扣除,對房產企業來說不太公平;若采取把所發生的招待費用計入"待攤費用"待現實銷售時,按比例轉入費用中,是否可行?還有更好的方法嗎?請提供文件?謝謝!!

熱心網友

好象回答過了,稅務部門的意見是按規矩辦——即沒有收入就要做納稅調整。我看你最好搞個名目(找點發票)放開發成本算了。懶得跟他們羅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