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沈陽站,《青年參考》標價¥1.50,實售¥2.00,《南方周末》標價¥2.00,實售¥3.50,所有東西都有相當數量的加價,娃哈哈礦泉水一般賣1圓,車站賣2圓,利潤率200%,請問這種加價是否違法?
熱心網友
我國價格法第七條規定: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顯然,車站里面的服務部依據自己處于壟斷優勢地位謀取高價,獲取暴利是違背價格法立法精神的。但是,如果你去告車站,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的,這些商品一般都是市場調節價,經營者具有自主定價權。對于這種現象,最好的方法是不去買他的商品。
熱心網友
不論輕重是違反了價格法。但現時許多行業都有這種情況,尤其是在娛樂場所更加突出,像舞廳、歌廳、保齡球館,茶館等還謝絕自帶飲料入內。對這些人們都熟視無睹,聽之任之,愿意被宰,那真是沒辦法。
熱心網友
這并非多么嚴重的違法。他賣他的高價,你可以不買,如果他們不允許你捎帶東西上車,而必須購買他們的,那就違法了。
熱心網友
不正當手段謀取暴力,屬于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