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成都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施辦法》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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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都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成房委辦[1995]第41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5-11-30 第一條為了解決房改售房過程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性問題,現對《成都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施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二條購房職工付清房款辦理產權證后,因各種原因退出原購住房的,退出的住房和房價款的結算,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退出的住房由產權單位收回該房的再出售須按屆時的房改政策執行; 該職工因職務、職稱變化等政策性的原因,經單位同意,需一次性按標準價或成本價另購一套住房的,也按屆時房改政策執行。 (二)退出原購住房時,付清房款未滿一年的,作退房退款處理,房租和利息互不結算。付清房款超過一年的,可按原購房款計算利息并扣除應付房租后的余額連同原交的房款退還本人或計抵新房款。 (三)利息的計算應以原購房款為基數,計息時間以付清房款之日起至退出住房時止。利息按退房當時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和計息方式計算(不再實行保值)。 房租的計算應從購房付清房款之日起至退房時止,月租金按退房當時的當地平均租金計算。 (四)因職務、職稱變化等政策性原因,經單位同意,另購房時應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五)凡購房面積已達到本人住房控制標準的,不能再用房改的成本價或標準價購房。 第三條職工退出違反政策規定多購的住房,由售房單位退還其所交購房款,房租和利息互不結算。 第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成房委[1993]01號文件《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補充通知》停止執行。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