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新法律規定多少錢以上才算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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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可區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作為犯罪的賭博,我國刑法規定了賭博罪,即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第二種是指作為違法的賭博,是指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這種賭博主要針對賭博活動的參與者,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而不是組織者或以賭博為常業者。第三種是指親朋好友之間、街坊鄰居之間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彩頭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這種情況應當不以賭博論處。前兩種情況尤其是第一種是目前重點打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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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案中,只對組織者刑事處罰,一般參賭者只是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五年五月十一日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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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要構成“賭博罪”,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則必須有“聚眾賭博”、或“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構成賭博罪,而不取決于涉賭金額的大小或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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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具體的數字。只是說大額算賭。但多大算,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