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下崗,2003年在新的單位工作,新單位屬集體所有制,并與我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我的養老保險金仍由原單位繳納(新單位里除養老保險金外,我的待遇與其它員工同等)?,F在,新單位實行股份制改革,對員工實行工齡補償,新單位卻以未繳付養老金為由對我與其它員工進行了區別對待(工齡補償金不公平和被劃為股份制以外編制)。請問,我可以向新單位申請按“勞動合同”進行補償嗎?(勞動合同里有一條是:甲乙雙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 我2003年與新單位所簽的合同是2年,新單位里的員工還有簽半年期、1年期的,2年一簽算是比較長的了。而且2003年與我同時期進入新單位的員工就因為養老金的問題,在工齡的補償上出現了很大差別。養老金由我的原單位繳納我是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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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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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去勞動仲栽委員會幫助協調有關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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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去找相應的地方去解決吧 在別人不知情的人里問是不可靠的 還有重要的是 他們的解決方法不一 定有用 還是靠自己去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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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破事宜說我就煩,到那去講這個理呀,全是眼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