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們對公檢法和紀檢委的分公不清楚,在舉報犯罪嫌疑人時,往往會將舉報材料寄往檢察院。檢察機關是如何處理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舉報材料?是告訴你重新再舉報并且為你指點舉報迷津?還是不理睬?會不會退到舉報人所在地的檢察機關?有明文規定嗎?舉報人遇到此類情況該怎么辦?請各位律師和網友詳細指點。 謝謝!

熱心網友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因此,檢察機關會先受理,再移送主管機關。

熱心網友

會移送,或提交上級,但是實際操作,我不太清楚!

熱心網友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熱心網友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公檢法任何一個機關接到檢舉或報案時,都要作出受理,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該把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但是法院對不屬于本院受理的案件,即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