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有親戚關系,或者利益關系,這樣的委員會還有效么?我們要如何取消這樣的委員會? 并且他們私自修改了業主公約!
熱心網友
本律師認為,還是有效的。小區的最終所有權利都是來源于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公約由業主大會制定或者修改的,業主委員會無權擅自修改,即使其修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