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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住房和城鎮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一)基本條件 借款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能夠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20%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或提供經辦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二)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1、貸款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 2、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借款人應提供的資料 1、借款申請書; 2、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 3、所購商品房的原產權證明(包括《房地產權證》及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檔案等)。若售房人為企業法人,需提供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等檔案; 4、買賣雙方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5、有關借款人家庭經濟收入穩定的證明; 6、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書面意見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貸款擔保方式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