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機械設備專利擁有公司/中國大陸唯一代理商乙方:大陸某省市公司(現為該專利設備在某省市唯一分銷商)乙方和甲方于2004年初簽署第一份代理協議,為期一年,和一份定貨合同,購進11臺設備,共計約15萬,另甲方要求簽署協議一周內交押金5萬,條款表明:如果簽署協議后三月內在代理范圍內賣出10臺,六個月內30臺,九個月內60臺,五萬將退回,但設備一直沒賣出,因市場上假冒產品很多,價格便宜,為了拖住時間,乙方又在2005年初再次簽署此協議,沒有再交押金,現設備賣不出,乙方想要回押金5萬和退回全部庫存,請問有沒有可能?訴訟結果會怎樣?協議中標明,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培養技術人員及解決技術問題,2004~2005年間,機器故障,乙方曾電話要求甲方派人上門維修,但未果。現在乙方應該怎么做才可能拿到更多的證據,以便上訴?
熱心網友
本律師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你所說的代理協議的性質,是否屬于真正的民法上所指的代理協議。如果是代理,則意味這要按照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解決。在代理的情況下,因為你所為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全部歸屬于被代理人(也就是你說的甲方),貨物的所有權也不轉移,還是屬于被代理人,當然也就不存在退貨的問題的。代理人只有在實施代理行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押金5萬還是應該退還的。如果不是代理(關鍵要看協議的內容如何約定,而不應根據協議的名稱),則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斷協議的性質,根據性質來確定具體的法律關系。其中最終要的就是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如已經轉移,就不存在退貨,除非協議中另外規定了退貨的條件并且已經滿足退貨的條件。押金也不會退還。從協議中的規定“如果簽署協議后三月內在代理范圍內賣出10臺,六個月內30臺,九個月內60臺,五萬將退回”表明,貨物的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退貨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貨權在法律就沒有發生轉移。本律師推測(因你提供的信息不夠充分),最大的可能性是屬于代銷:貨物的所有權不轉移,押金條款有效。關于證據問題,一是要想辦法證明是代理,而不是代銷;二是要提供對方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為乙方培養技術人員及解決技術問題。。
熱心網友
這份協議存在著瑕疵,看不出你們與甲方究竟是代銷還是經銷?協議只有甲方的權利,而沒有義務的約定,乙方則需要預付5萬元所謂的,但實質上是銷售保證金,且規定只有達到三、六、九個月分別銷售10、30、60臺后才予以返還,從形式要件上看,顯失公平。但這畢竟是雙方協商簽約,并不違法。假如是代銷協議,那么在因市場上,同類設備假冒較多,且銷售的設備沒有價格優勢,缺乏競爭力,那么可以要求甲方收回庫存并退回押金;但如果是經銷協議,則以上主張被支持的可能性為零。對于機器故障維修問題,如果協議中對此有明確約定,甲方應在乙方通知后的N個時間段內予以維修,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的話,那么,你們應該最大限度地提取2004—2005年間,因機器故障,曾多次要求甲方予以維修,但甲方都未盡維修義務,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銷售的證據,作為要求退貨及押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