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職工,國慶節加了四天班,分別是1,2,5,6號,按國家標準前三天是三倍工資的加班費,所四天是雙倍的加班費,可是昨天領到加班費時只算了前二天的,共計108元,后幾天的加班費沒有,而且還要在108元的加班費上扣除8元的個人所得稅.怎么想不通拿108元的加班費還要扣個人所得稅(單位上說這是按全體加班人員的總合扣的)既然是個人所得稅,我個人只拿了108元,憑什么要扣我的.(這里說明一下,我個人是不抵制國家稅收的)只是有些扣得不明不白.
熱心網友
沒辦法,這是規定。
我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職工,國慶節加了四天班,分別是1,2,5,6號,按國家標準前三天是三倍工資的加班費,所四天是雙倍的加班費,可是昨天領到加班費時只算了前二天的,共計108元,后幾天的加班費沒有,而且還要在108元的加班費上扣除8元的個人所得稅.怎么想不通拿108元的加班費還要扣個人所得稅(單位上說這是按全體加班人員的總合扣的)既然是個人所得稅,我個人只拿了108元,憑什么要扣我的.(這里說明一下,我個人是不抵制國家稅收的)只是有些扣得不明不白.
沒辦法,這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