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將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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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原因和目的為:一是為適應個人因投資、消費等產生的各種轉賬結算需要,進一步擴大轉賬結算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方式的多樣化,個人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個人轉賬支付需求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個人需要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如支付水、電、話、氣等費用,歸還住房信貸款項、證券投資、購物消費等,單純的個人儲蓄賬戶的功能顯然不能滿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將個體工商戶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性資金和消費資金分別核算,有利于其規范資金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并且,通過劃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對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進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現金等行為。三是有利于銀行提高服務水平。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后,可以促使商業銀行更加重視個人零售業務的發展,大力推廣個人支票、網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務水平,并能夠激發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創新的積極性,根據不同客戶群體的投資、理財需要提供個性化服務,提高贏利能力。四是有利于節約銀行管理成本。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個人儲蓄賬戶在功能與服務對象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個人因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開立的儲蓄賬戶數量龐大,而因轉賬結算需要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數量相對較少,客戶群體相對集中。《辦法》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將其同儲蓄賬戶相分離,區別管理,降低了銀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現代銀行的成本效益原則。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手續較為簡便,存款人既可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自主選擇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單獨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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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戶并用于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或大量使用現金,既導致其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也不方便其辦理結算。為此,《辦法》將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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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未以字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戶并用于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導致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既不方便其辦理結算,也不利于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為解決上述矛盾,《辦法》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此規定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是有利于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經濟地位,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個體工商戶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同其他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生產經營權利,其身份應受到重視,貢獻應得到認可,權利應得到保障。《辦法》將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表明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將享有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相同的銀行結算服務。二是有利于滿足個體工商戶的支付結算需要,規范其財務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存在各種結算需要,《辦法》將個體工商戶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利于銀行為其提供各種支付結算服務。如果將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辦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方能將款項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這樣就可能不便于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的款項結算,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個體工商戶也具有把生產經營性資金和個人消費資金分開的內在要求。《辦法》這樣規定,有利于個體工商戶加強對其生產經營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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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為什么將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答: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戶并用于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或大量使用現金,既導致其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也不方便其辦理結算。為此,《辦法》將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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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未以字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戶并用于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導致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既不方便其辦理結算,也不利于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為解決上述矛盾,《辦法》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此規定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是有利于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經濟地位,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個體工商戶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同其他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生產經營權利,其身份應受到重視,貢獻應得到認可,權利應得到保障。《辦法》將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表明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將享有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相同的銀行結算服務。二是有利于滿足個體工商戶的支付結算需要,規范其財務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存在各種結算需要,《辦法》將個體工商戶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利于銀行為其提供各種支付結算服務。如果將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辦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方能將款項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這樣就可能不便于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的款項結算,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個體工商戶也具有把生產經營性資金和個人消費資金分開的內在要求。《辦法》這樣規定,有利于個體工商戶加強對其生產經營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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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戶并用于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或大量使用現金,既導致其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也不方便其辦理結算。為此,《辦法》將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