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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 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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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 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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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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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 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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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 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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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先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債券,并附加條件,于一定期間后,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還包括買入債券,于一定期間后,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購?;刭彿绞娇梢蕴岣邆浖o商經營國債的容量,提高對國債的需求,活躍交易,擴大國債市場規模,發揮國債融資功能。中央銀行也可以通過國債回購或反回購,調節或影響社會資金的流動量及短期利率的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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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其內容的實質為:1、融資方:融資方放棄一定時間內的債券抵押權,獲得相同時間對應數量的資金使用權,到期后,以購回債券的抵押權的方式歸還借入的資金,并按成交時的利率支付利息。2、融券方:融券方放棄一定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同時間對應的債券抵押權,到期后,以賣出債券抵押權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資金,并按成交時的利率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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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 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