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一公司職工以月息1.8%為回報,讓該公司會計為其挪用公款155萬。一公司職工于1998年1月7日歸還本金65萬;1998年1月10日歸還利息60萬。1998年1月16日,該會計的另一案件暴露后,畏罪潛逃,在逃期間,一公司職工歸還本金90萬,成為逃跑的經費。請問該職工是否犯罪,犯了那兒種罪?違犯《刑法》那第幾條?60萬元利息是否計算在該會計貪污的總金額中?
熱心網友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你所說的看可以明確一.職工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二.155萬已經構成數額較大三.看該職工處理該錢的方法(用途) 于公,量刑會輕一點 于私,則重一點 155萬不是小數目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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