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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范銀行業務經營風險,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通過因特網提供的金融服務。第四條 銀行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在開辦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后方可開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注冊的以及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機構通過因特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居民提供網上銀行業務,以及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構通過因特網向境外居民提供網上銀行業務,均須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實施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第二章 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第六條 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識別、監測、衡量和控制傳統銀行業務風險和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二)銀行內部形成了統一標準的計算機系統和運行良好的計算機網絡,具有良好的電子化基礎設施;(三)銀行現有業務經營活動運行平穩,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必要的網上銀行業務經營管理知識,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網上銀行業務風險;(五)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其總行所在國(地區)監管當局應具備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城市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第八條 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一)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申請;(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1、擬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種類;2、銀行電子化基礎設施建設情況;3、網上銀行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配備情況;4、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措施;5、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支持系統、關鍵技術描述,以及系統安全保障措施;6、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損失和收益預測等;(三)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權威評估機構對其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系統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四)網上銀行業務發展規劃;(五)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六)申請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七)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九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除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獲準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后,若需增加網上銀行業務經營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外國銀行分行獲準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后,若需增加新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應由該分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報告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城市商業銀行若需增加網上銀行業務經營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開辦新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的申請,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制度。銀行申請增加以下新業務品種,適用審批制:(一)銀行借助互聯網開發的新的、與傳統銀行業務品種不同的、形成表內資產或負債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二)銀行借助互聯網辦理貸記支付以外的支付結算業務;(三)銀行通過互聯網開辦未獲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表內資產類傳統銀行業務品種;(四)銀行通過互聯網開辦與證券業、保險業直接相關的新的業務品種。銀行通過互聯網增加開辦其他新業務品種,適用備案制。第十一條 銀行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申請增加新的網上銀行業務,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增加業務品種申請;(二)增加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1、擬增加業務的定義;2、擬增加業務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3、開辦該業務損失和收益預測;(三)申請增加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四)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 對銀行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或申請增加適用審批制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應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銀行根據第十條增加適用備案制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行。第十三條 銀行分支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三章 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第十四條 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商用密碼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第十五條 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立網上銀行業務發展戰略和運行安全策略,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全面、綜合、系統的業務管理規章,應對網上銀行業務運行及存在風險實施有效的管理。第十六條 銀行應制定并實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內部非授權人員對關鍵設備的非法接觸。第十七條 銀行應采用合適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以確認網上銀行業務用戶身份和授權,保證網上交易數據傳輸的保密性、真實性,保證通過網絡傳輸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認性。第十八條 銀行應實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網上銀行業務交易系統不受計算機病毒侵襲。第十九條 銀行應制定必要的系統運行考核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測試銀行網絡系統、業務操作系統的運作情況,及時發現系統隱患和黑客對系統的入侵。第二十條 銀行應將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系統納入銀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之中。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說明和公開各種網上銀行業務品種的交易規則,應在客戶申請某項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時,向客戶說明該品種的交易風險及其在具體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二條 銀行從事網上銀行業務,應配備專門的網上銀行業務審計力量,定期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審計。第二十三條 銀行應根據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及時更新系統安全保障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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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7號令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采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第二章 儲蓄機構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并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設備。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第三章 儲蓄業務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愿,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三)其他金融業務。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第三十條 存單、存折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折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折不能掛失。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六)儲蓄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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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現就實施《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網上銀行業務的準入(一)網上銀行業務的準入程序根據《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人民銀行對銀行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實行“一級監管”的原則,即:各類銀行機構首次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分行或營業管理部申請。銀行在獲準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后,如需要增加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或主報告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分行或營業管理部申請。銀行通過互聯網增開無需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其總行或主報告行事前向人民銀行總行、分行或營業管理部書面報告即可開辦,無需人民銀行回復。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或主報告行、以及總部在北京以外地區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向人民銀行總行提交申請或報告的同時,應抄送人民銀行相應分行或營業管理部、以及當地管轄行。在審查期間,人民銀行相應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當地管轄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反饋。銀行分支機構或主報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國銀行分行在其總行或主報告行已獲批準的網上銀行業務范圍內增開網上銀行業務,在取得其內部授權后,于事前向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提交書面報告后即可開辦,無需人民銀行回復。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收到銀行分支機構或主報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國銀行分行的報告后,應及時對該機構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人民銀行上級行報告發現的問題。對事前未向人民銀行報告即新開網上銀行業務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有權依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給予相應處罰。(二)網上銀行業務的準入形式對適用備案制的網上銀行業務申請,統一用“備案通知書”回復商業銀行,由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加蓋本部門公章后直接發出。對適用審批制的網上銀行業務申請,人民銀行行文批復商業銀行。(三)應補充報送的資料銀行機構首次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除按《辦法》第八條報送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辦法》第八條第(八)項的要求提供以下資料和信息:(一)注冊的網站名;(二)演示光盤,顯示用戶界面并介紹申請機構業務運作系統的基本結構;(三)外國銀行分行還應報告其母行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情況,具體內容包括業務品種、業務規模、風險管理措施等。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申請的審查要點審查銀行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申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掌握以下要點:(一)風險管理能力網上銀行業務申請機構應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應建立識別、監測、控制和管理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方法與管理制度。(二)安全性評估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對其業務運作的安全性進行評估。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在對銀行該項工作的審查過程中,應把握以下方面:1、安全性評估應由合格的機構或組織實施。銀行選擇的評估機構可以是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或主管部門認可的外部評估機構、或由銀行自行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衡量評估機構或組織是否合格,要考慮評估機構或組織是否獨立于網上銀行業務系統的開發部門和運行部門,是否擁有專業評估人員。專業評估人員應掌握國際和國內相關行業的行業標準和專業技能,應能勝任對網上銀行業務安全性的評估。2、應向人民銀行提交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至少滿足以下要求:(1)評估報告應列明評估的范圍。評估應突出對信息系統安全的評估,包括安全策略、物理安全、數據通訊安全、應用系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2)評估報告應列明評估所依據的國內和國際標準,判斷網上銀行業務運行系統是否符合標準。(3)評估報告應指出安全隱患和提出整改的建議,并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安全性做出明確的結論。(4)評估報告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一是要由評估機構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如果是由銀行自行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評估,則報告應明確提示每位專家負責評估的部分,并由每一位專家簽字;如果是由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評估機構評估,則評估報告要由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評估機構的第一負責人簽字。二是評估報告要經銀行的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行長或行長簽字,確認評估結論。《辦法》頒布前,經人民銀行批準已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機構,應根據《辦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運行的安全性進行重新評估,提交補充評估報告。(三)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應急和業務連續性計劃銀行業務運行應急和連續性計劃至少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系統的備份情況,包括軟硬件的備份和數據的備份。重點審核備份系統核心系統(例如計算機主機)的安放位置、備份系統的安全水平。備份系統核心系統的安放位置應足以保證在當前系統無法運作時不會受到影響,備份系統的安全水平應不低于當前系統的安全水平。2、對意外事故的處理。主要指在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例如地震、電擊、非正常斷電、外力帶來的物理性損毀等)導致系統突然停頓、業務中斷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和實施程序,包括啟用備用設備、恢復系統和數據的措施等。3、對非法侵入或攻擊的處理。主要指在遭到內外部的非法侵入和攻擊而導致數據被竊、資金損失、程序混亂、系統癱瘓等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和實施程序。4、對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連續性計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定期測試的制度安排,包括:(1)具有定期測試的時間安排;(2)測試應在高級管理層的直接監督之下;(3)對測試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等。(四)內部監控能力網上銀行業務申請機構應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計制度,應配備相應的網上銀行業務審計人員。三、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和報告要求人民銀行現有對傳統銀行業務的風險監管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仍然適用,但應充分認識網上銀行業務監管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突出對技術性風險的監管,督促銀行機構加強對網上銀行業務運行安全的檢查,并加強對網上銀行業務監管人員的培訓,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專業監管力量。同時,人民銀行應督促商業銀行建立網上銀行業務信息管理系統,按以下要求向人民銀行報告網上銀行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一是定期向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監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網上銀行業務基本情況統計表》,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報送上一季度的網上銀行業務開展情況,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報送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網上銀行業務開展情況,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報送上一年度全年的網上銀行業務開展情況;二是每年初應就上一年度網上銀行業務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年度的發展計劃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送總結報告;三是根據《辦法》二十四條建立網上銀行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網上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網址更名等重大事項。各銀行機構應按規定的報告格式,自2002年第1季度始向人民銀行報告網上銀行業務開展情況。對未按要求報告網上銀行業務基本情況及風險狀況的銀行機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四、其他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可參照《辦法》執行。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接此文后,及時轉發至轄區內的外資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