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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近年來,腐敗犯罪逐漸成為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大會于2000年12月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隨后成立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起草工作。特委會先后舉行了7屆會議,于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七屆會議確定并核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副外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新華社記者葉書宏攝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后條款。公約草案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草案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產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這項公約于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別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并在第30個簽署國批準后第90天生效。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