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作多少年以后,就不可隨意解雇,且工作單位必須給交養老保險?
熱心網友
1、10多年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臨時工”這個概念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復存在了。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關于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只要你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企業就必須為你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繳費義務。即使合同中約定企業不為你繳納社保,你仍然可以主張你的權利,因為和法律相抵觸的條款是無效的。但是如果你未與單位簽訂合同,在取證上就會麻煩一些,所以在單位就業,簽訂合同是很有必要的。2、企業辭退職工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律從來也沒有賦予他們“隨意解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