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酒后駕車,在一三角路段將李某撞倒,見無人在場,對李某不予救助,反將其抱上汽車繼續(xù)行駛,企圖毀滅罪跡。當行至兩公里處,將李某遺棄在樹叢后。李被人發(fā)現時已經死亡,經法醫(yī)鑒定,為顱腦損傷,頸部損傷未及時救助所致。問楊某構成何罪,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贖罪并罰。原因?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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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交通肇事罪是顯而易見的,而故意殺人罪是因為夏某的不作為和放任受害人在樹林叢中而至使受害人不光得不到交通肇者的救助民也不能得到過路人的救助而死亡的,這也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因此,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熱心網友
這個在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答案只定 故意殺人一罪 , 而 不是交通肇事罪 , 也不實行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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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是故意殺人罪,開始是交通肇事,后已轉為(間接)故意殺人。現只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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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樣某是兩個行為,前一行為屬于交通肇事行為,后一行為屬于故意殺人行為。1、樣某的行為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樣某只有在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樣某的后一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樣某的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如樣某的前一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就定故意殺人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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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李某撞倒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救助反而將李某搬離現場以隱匿而致李某死亡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案;對其應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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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這在刑法解釋上有明確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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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確定為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的行為已經被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