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繼首批股改試點基本成功之后,第二批試點也有望在近日圓滿收官。應該說,這兩批股改試點的成功都為接下來即將展開的全面股改和全面股改游戲規則的制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特別是試點在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股改試點中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經驗和成果,幾乎都是在市場各方不斷“試錯”或者非流通股股東被迫“擠牙膏式”的讓步中得來的,不僅得來不易,而且極具偶然性,難以形成有效穩定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改在不同的公司間或者同一公司由不同的保薦機構操作,具體關乎投資者權益的操作方案會差別很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限制了今后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為了解決這一涉及面極廣的制度建設難題,將試點過程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臨時性制度措施固定下來,使之變成法律機制常態,進而加快股改進程。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熱心網友
是的護投資者權益需要完善法律機制
熱心網友
是的護投資者權益需要完善法律機制
熱心網友
繼首批股改試點基本成功之后,第二批試點也有望在近日圓滿收官。應該說,這兩批股改試點的成功都為接下來即將展開的全面股改和全面股改游戲規則的制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特別是試點在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股改試點中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經驗和成果,幾乎都是在市場各方不斷“試錯”或者非流通股股東被迫“擠牙膏式”的讓步中得來的,不僅得來不易,而且極具偶然性,難以形成有效穩定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改在不同的公司間或者同一公司由不同的保薦機構操作,具體關乎投資者權益的操作方案會差別很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限制了今后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為了解決這一涉及面極廣的制度建設難題,將試點過程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臨時性制度措施固定下來,使之變成法律機制常態,進而加快股改進程。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
熱心網友
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
熱心網友
需要完善法律機制
熱心網友
繼首批股改試點基本成功之后,第二批試點也有望在近日圓滿收官。應該說,這兩批股改試點的成功都為接下來即將展開的全面股改和全面股改游戲規則的制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特別是試點在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股改試點中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經驗和成果,幾乎都是在市場各方不斷“試錯”或者非流通股股東被迫“擠牙膏式”的讓步中得來的,不僅得來不易,而且極具偶然性,難以形成有效穩定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改在不同的公司間或者同一公司由不同的保薦機構操作,具體關乎投資者權益的操作方案會差別很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限制了今后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為了解決這一涉及面極廣的制度建設難題,將試點過程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臨時性制度措施固定下來,使之變成法律機制常態,進而加快股改進程。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
熱心網友
繼首批股改試點基本成功之后,第二批試點也有望在近日圓滿收官。應該說,這兩批股改試點的成功都為接下來即將展開的全面股改和全面股改游戲規則的制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特別是試點在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股改試點中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經驗和成果,幾乎都是在市場各方不斷“試錯”或者非流通股股東被迫“擠牙膏式”的讓步中得來的,不僅得來不易,而且極具偶然性,難以形成有效穩定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改在不同的公司間或者同一公司由不同的保薦機構操作,具體關乎投資者權益的操作方案會差別很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限制了今后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為了解決這一涉及面極廣的制度建設難題,將試點過程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臨時性制度措施固定下來,使之變成法律機制常態,進而加快股改進程。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
熱心網友
繼首批股改試點基本成功之后,第二批試點也有望在近日圓滿收官。應該說,這兩批股改試點的成功都為接下來即將展開的全面股改和全面股改游戲規則的制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特別是試點在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股改試點中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經驗和成果,幾乎都是在市場各方不斷“試錯”或者非流通股股東被迫“擠牙膏式”的讓步中得來的,不僅得來不易,而且極具偶然性,難以形成有效穩定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改在不同的公司間或者同一公司由不同的保薦機構操作,具體關乎投資者權益的操作方案會差別很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限制了今后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為了解決這一涉及面極廣的制度建設難題,將試點過程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臨時性制度措施固定下來,使之變成法律機制常態,進而加快股改進程。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
熱心網友
繼首批股改試點基本成功之后,第二批試點也有望在近日圓滿收官。應該說,這兩批股改試點的成功都為接下來即將展開的全面股改和全面股改游戲規則的制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特別是試點在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股改試點中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經驗和成果,幾乎都是在市場各方不斷“試錯”或者非流通股股東被迫“擠牙膏式”的讓步中得來的,不僅得來不易,而且極具偶然性,難以形成有效穩定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改在不同的公司間或者同一公司由不同的保薦機構操作,具體關乎投資者權益的操作方案會差別很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限制了今后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為了解決這一涉及面極廣的制度建設難題,將試點過程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臨時性制度措施固定下來,使之變成法律機制常態,進而加快股改進程。國務院和證監會最近均就“穩定投資者預期”進行了專門會議部署,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或《管理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這些都是必要的制度建設措施。不過筆者以為,除了證監會擬出臺的辦法或指引之外,證監會和國家其他部門為了在股改中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至少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首先,應同時出臺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重組的股改配套措施,特別是完善重組的證券法律體系,加大對股改中虛假重組的刑罰懲治力度。鑒于績差公司以重組為代價,流通股股東將不能像采用送股方式作為對價的一般股改公司那樣取得直接的紅利,流通股股東的收益完全依賴于績差公司因重組帶來的股票基本面好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價差。因此,若這類公司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套現而惡意虛假重組,而交易所又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則流通股股東則會賠的血本無歸。 其次,完善流通股股東參與分類表決的方式,除了考慮分類表決中采用最低投票率外,還應對基金投票權進行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是“流通股股東”而不是“基金”在行使表決權利。因此,未來的政策選擇必須對基金的代表權能進行限制。具體來說,可參照國外“議會黨團表決”的作法,由基金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然后由基金根據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結果投票。 再次,規范非流通股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和其股權流通承諾。鑒于國家不可能專門為了股改而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故當前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空口許諾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手段(《合同法》雖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現實中很難操作)。特別是在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變相“轉讓”或“減持”股權時就更是如此。譬如將股權質押給銀行套現,不僅可有效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而且還可以繞開早先的“承諾”,一舉兩得。因此,為了在股改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必須通過規章禁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并且規定“凡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權有承諾的,都應有完備的書面承諾文件和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權鎖定”,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惡意侵害流通股股東。 第四,監管部門應在股改中對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持有人,譬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必須和其他投資者一樣提供一體的制度保護,作到有法可依,至少有規章可依。我國現下有許多金融產品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股東權益缺位現象嚴重,如果這個問題在股改中不解決,實際上也是侵犯了這些投資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股改中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最后,股改中應堅持有“規則”、有“底線”的市場化,至少是行政監督下的公正合理的市場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國在試點早期讓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博弈,曾導致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值得警醒。值得澄清的是加強投資者關系只是股改中增進雙方關系、加強了解的一環,盡管其是很重要的一環,對其不要作過分強調。股改最終能否成功,關鍵還是看股改方案是否合理,投資者關系是否實際上得到了保護,這才是股改成功的根本之道。 。
熱心網友
是的護投資者權益需要完善法律機制
熱心網友
是的護投資者權益需要完善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