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請知道的朋友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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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具體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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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2合理性原則3應急性原則樓上的題目沒看清,注意: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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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一、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法治原則在行政許可制度中的一個具體化。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行政許可法》的合法原則主要包含兩種意思:一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應當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范圍、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條件以及程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對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種情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作了規定,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什么形式設定行政許可,都作了規定,有設定權的機關在設定行政許可,應當嚴格依照行政許可設定權限,在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二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程序作了規定,還有其他單行法對具體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和程序也有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嚴格依照這些規定辦理。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首先要求設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其次,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監督。公平、公正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優先順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便民原則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許可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并獲得行政許可。它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做到:1、能夠統一、綜合辦理的,減化程序、手續;2、行政機關為申請人提供方便,如表格,一次補證制度;當場發證的,應及時、當場發證;3、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審核、不拖延;4、嚴格辦證時限;5、提供優質服務。四、救濟原則救濟是指當事人受到行政許可的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補救的制度。《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廣泛的權利救濟方式,如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五、信賴保護原則該原則系指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意改變已生效的許可;確需改變的,應給當事人補償。《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己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己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而出現下列情況,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4)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行政許可是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是賦予特定人的特定的權利,取得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標準。因此,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因此,行政許可法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七、監督原則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許可活動和當事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包括: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行政許可機關對當事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