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4年把A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甲公司,工程當年完成。同年因為內部結算程序問題,我公司與甲公司補簽一份B工程分包合同(無實際施工內容),并在B工程中支付A工程的分包工程款,同時在A工程分包合同中注明已在B工程分包合同中支付工程款,A工程不再支付。我知道這樣財務處理違規,但不知道是否違法?

熱心網友

不違法。屬于商業合同問題,雙方既然協商一致,且沒有偷漏稅的話,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