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因經營不善關閉,在法律(或勞動法)上是否可以到總公司要回應有的工資?該分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區,總公司在貴陽市.現因深圳分公司經營不善在11月17日就關閉,至今都無法領回工資(從9月份到11月份的工資都還沒有發放),請問是否可以到總公司要回應有的工資嗎?目前只有一份在深圳分公司的填寫過的合同書,就沒有別在證件了,(因工作證被分公司強迫收回,每月發工資時也沒有工資條),請問這種情況在法律(或勞動法)上,是否可以到貴陽市總公司要回應有的工資.請張律師指導,同時也請愛問編輯,以及網友們的幫助。謝謝!

熱心網友

當然可以到總公司領回應有的工資。第一: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因經營不善倒至關閉,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因困難而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給員工,勞動有規定可延長七天,但需公司出示證明給相關員工。第二:如公司該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或勞動法來執行,而沒發放工資給相關員工,員工可到法院申訴。第三:員工進入公司之前有簽訂勞動合同,廠證已被迫收回,但有一份合同書的證據,員工在申訴時也可以順訴。第四:不知道簽訂合同時是否購買社保,如買了,那么可在社保局查出證據來證明該公司對員工的違約行為。希望這幾個見意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