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不是的。根據《管理辦法》,只有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才可能涉及償付問題。  但是,對于上述"問題券商"中究竟償付哪些類形的哪些投資者的損失,《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詳細說明。結合《管理辦法》第三條"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的規定,而目前我們所知的政策規定是指《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綜合理解上述規定,我們謹慎地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投資者以及投資者所有的損失都能夠得到基金的償付。目前來說,"問題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一般能夠獲得全額賠償,個人的合法債權將有選擇的獲得有限賠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全額賠付,超出1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價格進行賠付。但是,對于機構投資者的合法債權,無論是上述的三個政策規定,還是《管理辦法》都沒有作出相關規定,而且對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發生的個人債權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以及如何賠償的規定。  所以,首先我們不排除證監會、央行以及財政部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繼續出臺新的指導性的政策規定,就基金的償付范圍進一步明確化;其次,我們也不難看出,目前階段,《管理辦法》更側重于和傾向于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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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根據《管理辦法》,只有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才可能涉及償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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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根據《管理辦法》,只有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才可能涉及償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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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已經明確闡明了哪些投資者的哪些損失可以得到基金的賠償,在此還是要再次提醒廣大投資者們,《管理辦法》出臺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證券投資活動中產生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此,投資者們千萬不要以為有了《管理辦法》這道“護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事實上,基金可以賠償的對象和范圍目前來看還是相當狹窄的,如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就不在基金賠償范圍之列,投資者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獲得賠償。   《管理辦法》主要參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獨立公司模式進行基金的運作,這主要是參考了美國的做法。而我國香港則采用了附屬模式,賠償基金附屬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我國臺灣也是附屬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幾家證券機構共同繳納資金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對于基金資金的籌資渠道、賠償范圍、賠償限額也都略有差異。《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基金的賠償范圍,而是按照國家的政策進行償付,目前來看,基金的賠償范圍是借鑒了美國的做法,屬于比較狹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靈活性,我們也不排除將來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就賠償范圍、賠償限額進行擴張。如將基金的賠償范圍擴張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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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出臺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證券投資活動中產生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此,投資者們千萬不要以為有了《管理辦法》這道“護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事實上,基金可以賠償的對象和范圍目前來看還是相當狹窄的,如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就不在基金賠償范圍之列,投資者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獲得賠償。   《管理辦法》主要參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獨立公司模式進行基金的運作,這主要是參考了美國的做法。而我國香港則采用了附屬模式,賠償基金附屬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我國臺灣也是附屬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幾家證券機構共同繳納資金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對于基金資金的籌資渠道、賠償范圍、賠償限額也都略有差異。《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基金的賠償范圍,而是按照國家的政策進行償付,目前來看,基金的賠償范圍是借鑒了美國的做法,屬于比較狹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靈活性,我們也不排除將來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就賠償范圍、賠償限額進行擴張。如將基金的賠償范圍擴張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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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出臺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證券投資活動中產生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此,投資者們千萬不要以為有了《管理辦法》這道“護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事實上,基金可以賠償的對象和范圍目前來看還是相當狹窄的,如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就不在基金賠償范圍之列,投資者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獲得賠償。   《管理辦法》主要參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獨立公司模式進行基金的運作,這主要是參考了美國的做法。而我國香港則采用了附屬模式,賠償基金附屬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我國臺灣也是附屬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幾家證券機構共同繳納資金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對于基金資金的籌資渠道、賠償范圍、賠償限額也都略有差異。《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基金的賠償范圍,而是按照國家的政策進行償付,目前來看,基金的賠償范圍是借鑒了美國的做法,屬于比較狹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靈活性,我們也不排除將來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就賠償范圍、賠償限額進行擴張。如將基金的賠償范圍擴張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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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有損失就可以獲得基金的賠償嗎   不是的。根據《管理辦法》,只有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才可能涉及償付問題。   但是,對于上述“問題券商”中究竟償付哪些類形的哪些投資者的損失,《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詳細說明。結合《管理辦法》第三條“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的規定,而目前我們所知的政策規定是指《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綜合理解上述規定,我們謹慎地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投資者以及投資者所有的損失都能夠得到基金的償付。目前來說,“問題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一般能夠獲得全額賠償,個人的合法債權將有選擇的獲得有限賠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全額賠付,超出1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價格進行賠付。但是,對于機構投資者的合法債權,無論是上述的三個政策規定,還是《管理辦法》都沒有作出相關規定,而且對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發生的個人債權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以及如何賠償的規定。   所以,首先我們不排除證監會、央行以及財政部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繼續出臺新的指導性的政策規定,就基金的償付范圍進一步明確化;其次,我們也不難看出,目前階段,《管理辦法》更側重于和傾向于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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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已經明確闡明了哪些投資者的哪些損失可以得到基金的賠償,在此還是要再次提醒廣大投資者們,《管理辦法》出臺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證券投資活動中產生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此,投資者們千萬不要以為有了《管理辦法》這道“護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事實上,基金可以賠償的對象和范圍目前來看還是相當狹窄的,如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就不在基金賠償范圍之列,投資者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獲得賠償。   《管理辦法》主要參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獨立公司模式進行基金的運作,這主要是參考了美國的做法。而我國香港則采用了附屬模式,賠償基金附屬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我國臺灣也是附屬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幾家證券機構共同繳納資金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對于基金資金的籌資渠道、賠償范圍、賠償限額也都略有差異。《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基金的賠償范圍,而是按照國家的政策進行償付,目前來看,基金的賠償范圍是借鑒了美國的做法,屬于比較狹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靈活性,我們也不排除將來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就賠償范圍、賠償限額進行擴張。如將基金的賠償范圍擴張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