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搜不到,希望大家幫忙啊

熱心網友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網絡糾紛發生,并且訴諸法院。特別是2002年網絡侵權呈現“遍地開花”之勢,相繼發生一系列被各類媒體爭相報道的案件: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審的“游騎兵”與“迷彩族”網絡侵權不正當競爭案;北京昌平區法院審理的“網上召妓”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新浪起訴搜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網絡營銷專著的作者馮英健狀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李友根著作權侵權案;昆明市五華區北門法庭龍女士名譽侵權案;22名專家狀告清華同方著作權侵權案等等。從這些案件中我們看出,互聯網在以快捷、海量、即時、互動的特性廣受人們歡迎的同時,孽生出來的一些侵權問題不僅在不斷困擾著廣大網民,而且也正在引起整個社會的極度關注。據調查,網民遭受過黑客入侵、網絡病毒、垃圾郵件、網絡詐騙、網絡騷擾、著作權被侵犯、名譽受損等網絡侵權事件的比例高達62。06%。時下網民在受到網絡侵權時,大多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加之我國有關網絡法律尚未健全,搜集證據過于繁雜,偵破難度較大,使得網民往往得過且過,一忍再忍,這給我國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網民通過訴訟維護權益就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首先是誰告誰的問題。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如何確定網絡侵權事件中當事人雙方的身份就成為網絡訴訟的首要難關。我們知道網民在網上注冊的網名往往五花八門,而注冊時又可以編造虛假的身份證號碼等資料,因此網民要提起訴訟必須先說清楚“我是誰”,也就是要在“溫柔一刀”與身份證上的“令狐沖”之間劃上等號。你向法院說清楚“我是誰”后,還需要提供證據向法院證明那個叫“江湖壞蛋”的侵權者就是現實生活中的“岳不群”。如何證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被侵權人有權向服務商“要求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但是他的注冊資料極有可能是假的,那么請公安機關調查他的電話線、IP地址,而他又極有可能是在不同的網吧上網。你無法在“江湖壞蛋”和“岳不群”之間劃等號,那就只有敗訴。前面說的“網上招妓”案原告肖先生就是查不出侵權者而敗訴,昆明龍女士名譽侵權案經公安機關調查確定侵權人后得到了賠償。目前如何解決“我是誰”、“他是誰”已經令傳統法律非常迷茫。  其次是向誰告的問題。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這一規定,部分解決了網絡糾紛管轄問題。但是互聯網所具有的跨越時空,跨越國界的特點使得對“侵權行為地”的解釋在實際訴訟中往往讓原告哭笑不得。我們設想一下,一個美國侵權人登陸臺灣Yahoo,上載侵權作品,通過Yahoo設在日本的服務器發布,被侵權人在中國內地發現侵權作品,那么按照上述解釋就只能到美國(被告住所地)、中國臺灣(侵權行為地)、日本(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法院起訴,這對我國網民來說是不可想象的。在新浪訴搜狐案件中雙方在管轄問題上數次交鋒,轟轟烈烈。這都說明網絡侵權的司法管轄問題的解決已迫在眉睫。  再次是如何告的問題。任何訴訟都離不開證據,如何告就是如何搜集證據,利用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網絡侵權訴訟如何搜集證據也是訴訟當事人面臨的難題。目前一般是靠公證的形式進行取證,但是網上糾紛可能隨時隨地發生,網上證據又可能隨時隨地被刪除,公證處卻不能隨時隨地的為網民取證提供公證服務,因此公證并不是簡便、經濟適應網絡時代的可行方式。法律需要為網民設計一種簡便可行的取證方式。  最后是賠多少的問題。拿網上著作權侵權糾紛來看,侵權人只需要輕點鼠標,copy一下他人作品就可以變成自己的作品,就有可能獲得很大的利益。而通過網絡侵犯名譽權則因為網絡無與倫比的傳播速度和廣闊無垠的傳播范圍,使得過去的侵權手段望塵莫及。網絡侵權人以極低的成本獲取很大的利益,造成嚴重的危害。按照傳統法律、法規去賠償權利人的損失,這顯然不能起到法律對違法行為人懲罰的作用。網絡侵權賠償應當如何賠,賠多少,是所有人都應當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