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為工程合同,采用標準合同+專用合同的形式,其中專用合同中對標準合同中某一條款刪掉“增加費用”四個字,請問就這一條款而言,是否明確了費用的歸屬?應該怎樣理解,是“不用增加費用”還是“費用待協商”?請專家指教!

熱心網友

應為后者,除非有相反證據

熱心網友

合同一經簽訂,就有法律效果。你所說的某一條款中刪除“增加費用”四字,即已刪除,甲方(發包方)除工程合同中已確定要負責的費用外,如果合同中沒有作另外的說明,今后增加的費用就不負責了。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不可預計的材料上漲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建方)負責。

熱心網友

對于已由合同一方擬定好的條款在雙方出現爭議時并存在兩種以上理解的,在合同解釋時應選擇不利于條款提供方的意思解釋。

熱心網友

問題提的好??!

熱心網友

應為后者,除非有相反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