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很愛我的男朋友,但婚姻是現實的,所以身為法盲的我急需大家幫助:我男朋友在一所高校任教,打算買房,學校給他安家費是3萬元,他又借了1萬,也就是說他已經首付了4萬,剩余10萬,正打算貸款。房產證歸學校管理,根本不會寫我的名字。而我們也打算打結婚證,請問,我現在打證如果單純為了財產的話,還有意義嗎?以后離婚的話財產怎么算?我應該怎么做,對我最有利?現在好多簽協議的,法律上有效嗎?應該怎么簽?多謝多謝!

熱心網友

沒有公正就是你兩個人的,而且你們是先結婚后買房,肯定是兩個人的。還有希望你們珍惜婚姻,這比財產重要的多!

熱心網友

沒看到你說有婚產財產啊。房子是你老公婚前買的,只要沒公證,婚后就是共同財產啦。

熱心網友

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后都是平分。可能法院酌情,分的時候有些差別。根據子女的撫養情況,老人的贍養情況,已經2人的收入水平等等。有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是婚前公正過的,還有其中1人受到他人財產贈與的,還有其中1人繼承的遺產等等這些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現在法律規定,離婚時婚前財產歸個人也有,婚后共同創造為夫妻共同財產。你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去看看婚姻法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

熱心網友

你可以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部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熱心網友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房產證的簽發日期在領結婚登記證前,則該房產為你男朋友個人財產,無論婚后你是否幫他還貸,都是個人財產。如果你們之間出現問題,他可以返還你的還貸部分。至于婚前財產公證,首先你應該搞懂婚前財產協議是公證的前提,有了協議不一定要公證,但內容同時拘束你們的行為,只是公證的公信力高一些。婚前財產協議可以作為以后發生糾紛及析產根據,只要你們雙方認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內容合法)。如果你們領證可以促使他早日把房子搞定,那何樂而不為呢,當然,你們的感情一定得成熟到可以結婚的地步,婚前婚后真的不一樣!!!----過來人留

熱心網友

你可以對購房屋的投入與你朋友進約定,樓上的朋友已列出了法條,你可以到公證處對你倆所簽協議進行公證,你可以事先到公證處去咨詢一下協議如何寫,也可以直請律師為你起草協議,這樣就可以免除你的擔憂了。

熱心網友

你好! 1、關于婚前財產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你們可以明確約定該房產由雙方共有。 不過財產約定不必刻意為之,需要雙方都能夠自愿接受,否則處理不當反而會影響雙方感情。 2、此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會被認作對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可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熱心網友

現在有婚前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