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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資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武警部隊、民辦非企業組織(如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辦學校、福利院、醫院)等。同時,考慮到有些單位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但具有獨立核算資格,有自主辦理資金結算的需要,因此,《辦法》也允許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包括非法人企業(如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集團下屬的分公司)、外國駐華機構、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如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