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請通俗的談談,舉個例子謝謝了!!!!

熱心網友

先舉個例子,甲、乙兩人約定,10日之內,甲要求乙制造一百臺電視機。結果乙在10日之內為甲制造了一百臺電視機,而甲于第5日出國,甲原本打算第9日回來,因此未告知乙,但因為其他原因第20日才回來。那么,第11日到第20日之間,乙該怎么辦?在早期,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債權人雖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滅。在此期間,債務人仍處于債務拘束之下,很不公平。因此法律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時,拋棄標的物而免除債務。那么,如果甲已經支付了電視機的價款,乙可能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辦法——把電視機拋棄;如果甲未支付電視機費用,乙可能不得不支付大量保管費用,直到甲回來之后再向其索取電視機價款和保管費用。可見,拋棄電視機對甲明顯不公平,而保管電視機對乙明顯不公平。于是后來各國法律普遍設立了提存制度,即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一項制度。這時,乙就可以把電視機提交到提存機關而免除保管義務。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構成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可以是:1.債權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2.債權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受領。比如得了傳染病入院治療,又無可代為受領人。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約定根本不符,比如購買的是造紙原料,運來的卻是垃圾。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等等。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提出了正當理由,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 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債權人拒絕受領:1.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沒有提出履行請求;2.債務履行期限沒有屆至,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沒有接受履行。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所謂下落不明,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為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提存問題有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擔保法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備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須是構成難以履行債務才應當提存。所謂難以履行,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難以履行:1.遲延接受履行對債務人影響不大。比如,債權人表示遲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遲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夠為債務人接受。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代管人可以代為接受履行。3.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很快可以確定。 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合同規定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物品。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指標的物不適于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

熱心網友

所謂提存從以下方面理解: (1)提存的概念: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合同的制度。 債務的履行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應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不能消滅,債務人仍得隨時準備履行,這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債務人可以通過提存標的物中指合同。 (2)提存的4項條件,《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合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的價款。 (3)提存的法律效果 ①債務人的通知義務: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②風險承擔與慈息歸屬: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③提存物的領取:標的物提存后,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