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如何轉為中外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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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符合條件的國內自然人可以成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積極扶持民營企業作為中方投資者興辦外商投資企業。 民營企業向外商出讓部分股份的,可按規定轉為合資、合作企業。外資股權占25%以上的,享受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鼓勵民營企業做大做強 鼓勵企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的企業資產增值部分暫不征收所得稅。如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加快發展總部經濟。鼓勵企業將總部遷入區內,并在區內進行工商、稅務登記的,企業總部所繳納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區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兩年內給予50%的扶持。 對組建市級以上集團企業(年銷售收入在5億元以上、且高于全區平均增幅的盈利企業),集團及區內成員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以上年度入庫額為基數,超基數區財政留成部分,兩年內全額扶持企業。 對年銷售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且利稅不低于上年的工業企業,將分別給予企業所有者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對成功上市企業的所有者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放寬對私營企業組建集團的限制。冠市名的私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登記條件可放寬為:母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個以上、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5000萬元以上;冠省名的私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登記條件可放寬為: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控股子公司4個以上、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5000萬元以上;科技型、服務型私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登記條件可進一步放寬為: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個以上、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2000萬元以上。 在新北區注冊、符合區鼓勵投資領域、稅收貢獻大、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形成區本級財政收入的新辦內資企業(含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冊的年份未滿5年的區本級內資企業)和經區科技局認定的科技孵化型企業,自稅務部門認定之日起,兩年內由區財政比照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額形成的區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全額給予扶持;企業自稅務部門認定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比照企業所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形成的區本級財政留成部分,給予50%的扶持。凡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市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該專項資金的扶持。 鼓勵民營投資者從投資企業中分得利潤用于在區內擴大再生產、增加注冊資本或投資開辦其他企業,在享受優惠政策期滿后,凡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150萬元以上,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5年,經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的40%。 當年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并形成區本級財政收入的區級各類新辦民營企業(2004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三年內由區財政比照企業繳納的流轉稅額形成的區本級財政留成部分,按不同行業、企業給予15-50%的扶持。 凡工業企業通過國家一級土地市場出讓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且投資強度(注冊資本)不低于3800元/㎡所繳納契稅形成的區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全額給予扶持。凡在區內購買標準廠房、且投資強度(注冊資本)不低于7600元/㎡所繳納契稅形成的區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全額給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