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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團團長由外交團中級別最高、遞交國書最早的外交使節擔任。駐有大使的國家中,公使就不能當外交團團長。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國家里,梵蒂岡教廷使節被認為是當然的外交團團長。 外交團團長臨時缺位時,由在先權僅次于他的使節代理,如設有副團長一職,則由副團長繼任。外交團可設秘書一人,負責辦理日常具體事務。外交團的秘書可由外交官或其他人員擔任。 外交團團長代表外交團,其職責主要是在某些典禮和交際場合代表外交團致辭、祝酒;就某些有關外交特權的問題與駐在國聯系、交涉;向外交團成員傳達駐在國政府有關禮儀事項的通知;向新到該國的外交代表介紹駐在國的禮儀、風俗及其他慣例;向駐在國政府轉達外交團在禮儀等問題上所取得的協議和意見;調節外交團成員之間有關禮儀方面的爭執等等。總之,外交團長的職責一般多為禮儀性活動。在工作中,外交團團長應尊重駐在國的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不干涉駐在國的內政。 外交團團長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權和其他使節并無任何區別,但其所享有的禮遇則高于其他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