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領事特權與豁免和外交特權與豁免比較,前者比后者的范圍要窄些。主要區別有:(1)領館館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內的,使館館舍不得侵犯無此限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點:①接受國官員未經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部分,館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內,而使館則是規定不得進入使館館舍;②領館如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采取救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從而進入領館,而使館無此規定;③領館館舍、館舍設備以及領館之財產與交通工具應免受征用,但確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館無這種例外的規定。(2)領事官員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員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種限制。如當領事官員犯有嚴重罪行時,依當地司法機關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為了執行有效的司法裁決,可施以監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如對領事官員提起刑事訴訟,該員須出庭應訴。對外交人員的犯罪行為,接受國不能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只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3)領事官員作證義務的免除,與外交人員比較,領事官員作證義務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領事官員就其執行職務所涉事項,無擔任作證或提供有關來往公文及文件的義務。但領館人員得被請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除其執行職務所涉事項外,不得拒絕作證。而外交人員無任何作證的義務。 。

熱心網友

看看自己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