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某戶家庭,一家三口(男人是戶主,還有其妻子,兒子,1999年時兒子15歲)。1999年9月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該戶主向村里提出放棄承包權(戶主一人書面簽名了的),所以村里當時沒有發包土地給他們?,F在該戶家庭中妻子、兒子(戶主也想)要求家庭承包農村土地。我站在他們家庭的立場上,覺得其他理由似乎沒有。但是認為當時書面申請者簽名人應該三個才有效(因為是家庭承包),但是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一下子找不著。請幫助提供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
熱心網友
《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放棄承包權的,應當向發包方遞交由家庭全體成員簽名的書面申請。
熱心網友
《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放棄承包權的,應當向發包方遞交由家庭全體成員簽名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