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結婚之前,我還沒有男朋友,也沒有自立能力,那時我簽的字,也要由我來償還嗎?還有,就是我現在產壯況,我現在已經結婚了,還是我簽字,也要由我來償還嗎?(這錢我并沒有用一分呀.)我父親是用的什么方式貸的款,我也不知道,只是那時他蓋樓,但樓賣的不好,有一些資金也還不上別人.如果是用樓做的抵押,我也要來償還嗎?

熱心網友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三條規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要你不具有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你就應該依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你簽字辦理的借款合同,當然依法應該由你履行還款義務!從借款合同來說,銀行的錢是出借給你的,是你簽的字,你是合同當事人即借款人,當然應該由你承擔還款責任!至于你說的錢用沒有用那是你的是,而不是銀行的事!在你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如果是用樓做的抵押,當然在你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以以樓變價來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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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如果是用樓做的抵押,當然在你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以以樓變價來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