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老公在結婚前貸款向銀行買房,房產證是結婚后辦下來的,上面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貸款是婚后還清的,但由于他的收入高,一直從他薪水還貸.我想請教:這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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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明白無誤的闡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酌情處理。如你所講,貸款買房系老公婚前行為(首付款應為其所交,可認定為婚前財產), 其余貸款是婚后還清的,即使是因他收入高,一直從他薪水還貸,仍可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盡管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你老公,你同樣擁有婚后還貸至清貸后部分產權的一半。所以,只要你們沒有就該房子的歸屬做明確約定,那么,房子的性質應為部分婚前、部分婚后財產,即你只擁有婚后全部還貸產權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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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是屬于婚后財產吧,因為房產證是婚后辦的,即使以前簽合同,最多婚前交的那部分屬于婚前財產。你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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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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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還貸的屬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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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可以在進行婚姻登記時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于該房屋是婚后辦理的產權,因此可以認定是共同財產(并不取決于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只要你們沒有約定該房屋屬于他個人的,就足以說明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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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夫婦共有財產。雖然你老公在婚前就辦理了貸款購房,但婚后夫婦雙方的收入是共有的,也就是說,你老公在婚后是用夫婦雙方的共有收入歸還銀行貸款的,這其中就有你的份額。假如,你們婚前有約定的,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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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婚前部分是婚前財產歸你老公所有,婚后還貸部分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即時你沒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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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由于該房屋是婚后辦理的產權,因此可以認定是共同財產(并不取決于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只要你們沒有約定該房屋屬于他個人的,就足以說明是你們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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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提供不出相關證據,則視同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