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于去年九月在工作時間摔倒,造成頭,脖子,腰部受傷,其中頭部及腰部在不久后就恢復正常,但是脖子一直沒有恢復,處于類似落枕現象,持續到十一月底某日突然無法再抬起脖子并稍微移動就疼痛無比,之后在醫院檢查確診為環樞椎半脫位,住院二十余天后,再打半身石膏一個月,在拆除石膏后至今脖子仍然不能活動自如,且伴有緊張、疼痛感,生活受到影響。我先生是在某事業單位工作,自從拆除石膏后即開始工作且出院后一直在辦理工傷事務,但是至今單位仍沒有報銷醫藥費及相關費用,并且沒有辦理工傷確認,因此,特請問該工傷應該向某部門申請鑒定,并且應該如何處理該事務,請詳告,萬分感謝。

熱心網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