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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反編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WIPO知識產權手冊:政策、法律與使用》中的解釋,是指一種對計算機程序進行復制和翻譯,從而使其編碼和結構可被觀察和分析的方法。這種方法一般即指通過對計算機軟件的目標程序的分析反推出其相應的源程序的過程。   要了解和學習一個軟件所包含的思想和原則,必須對軟件的源程序進行分析;要獲得該軟件的各種參數,開發能與該軟件兼容的軟件也必需獲得軟件的源程序。然而,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軟件的開發者一般不會將源程序公開。因此,對軟件進行反編譯就成了軟件開發技術人員經常采用的方法。   反編譯在軟件教學、科研、開發等場合都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手段。在教學和科研中,為了學習國外先進的軟件設計理念,我們經常需要把國外一些機構和個人開發程序反編譯來進行分析和借鑒;早期的漢化愛好者把外文版的軟件進行反編譯,找到目標菜單的源代碼,然后把漢語寫進去替換相應的外文,漢化人填入漢語的長度不得超過原文的長度,不足的可用空格補齊,然后再進行編譯,最終完成外文軟件的漢化(現在使用的都是利用了上述漢化原理開發出的專門漢化工具);而在與病毒的斗爭中,雖然每個研究人員的工作方式不同,但他們使用的技術是類似的:例如在編譯環境下執行病毒程序,觀察病毒的行為方式,使用反編譯工具分析代碼結構。 對軟件的反編譯,無疑會引起版權沖突,那么,究竟反編譯是否違反版權法?我們怎樣才能利用反編譯來學習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手段,以提高自己的水平?那就要從著作權保護的原則和相關法律來進行分析。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WIPO知識產權手冊:政策、法律與使用》中認定:軟件合法用戶對軟件進行反編譯的行為,只要不利用所獲取的信息開發相似的軟件,并不會與著作權所有人正常使用軟件沖突,也不會對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各國政府基本上都使用此原則對侵權案件進行審理,如美國、歐盟、中國的相關法律部門都認為:只要反編譯并非以復制軟件為目的,在實施反編譯行為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復制只是一種中間過渡性的復制,反編譯最終所達到的目的是使公眾可以獲得包含在軟件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這樣的反編譯并不會被認為是侵權。   根據以上原則和相關法律,我們對軟件進行反編譯,以學習其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數學概念等不屬于侵權。也就是說只要你的反編譯目的純良(即只是出于學習的目的),在法律上就不視為侵權。但如果你將反編譯用于其它目的,比如制作成其他產品進行銷售,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