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沒有簽合同的工作。老板“炒油魚”還能要求老板支付3個月的工資賠償嗎?某人在一間化工廠做櫥房煮飯工。一做就是3年半。這段時間由于身體感覺不適。以為是化工中毒。化工廠老板批準請假給于看病。當時還同意承擔化驗體檢費。一周后。化驗單出來證實某員工并不是由于化工中毒而引成的身體不適。在此。化工廠老板不但沒有報銷化驗體檢費。還把這名工作了3年半的員工解雇了。只支付多一個月的工資給這位員工。請問這樣合理嗎?
熱心網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勞動法”很好,但弱勢群體用“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確實很難,何況個體老板抄員工是常見事,現在有好多企事業單位還在用“臨時工”只付給日工資,一用就是好多年,其他什么費用都不繳。等到部分“教學法者”認真執法時你的問題就好解決了。
熱心網友
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的請求一并提出,60天的仲裁時效一定不要過了,后者才是大頭。
熱心網友
他應給補償3-4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熱心網友
就你的問題我想談三點意見:一是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屬非法用工,按照勞動部《勞動監察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由于你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受法律保護。二是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保險。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對職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比例報銷職工的部分醫療費用(各地和各用人單位的規定和標準不一致)。三是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該職工應當可獲得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不能滿足上述規定要求,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熱心網友
由于你們沒有簽訂合同,雙方是可以隨時解除用人關系的。何況你的健康問題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是,在解除用人關系時應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如果在工作期間,老板沒有幫購買養老金,醫保金、失業金的,你可就這些問題提出要求。你可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要先交納仲裁費,時間可能會久些。但卻有效。關健是你能夠提供在化工廠工作的證明。以及沒有繳納這些費用的證明 。總之仲裁這塊的要求較高須證據。最后,希望你自己上網查一下<勞動法>及其司法解釋這樣就比較清楚了。
熱心網友
當然不合理。參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對于這樣的員工,若當被沒有其他約定,按律即,解雇須有正當理由,并且須提早三十日通知。正當理由必須是在調整工作后不能勝任或是不愿意調整的前提下做出的。當然若是你同意解除合同的話,可以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大致可以要求老板補償四個月的工資,外加醫療補助費部分。有沒有勞動合同關系不大,但是具體操作的時候你和老板是雇傭而不是承包就可以。是自己的就要爭取,上帝只會把手升向自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