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婚前貸款買房子一處(婚前已開始交貸款數月),若現在離婚,房子是算婚前個人財產,還是要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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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以前回答過,現在再回答一次。可以明確地告訴你,你朋友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從你的論述中可以看出,該處房屋是你朋友在結婚前出資購買的,其選房的整個過程,完全屬于你朋友的個人意識,并未涉及到你朋友的對象。因此,無論該房屋是否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明,并不影響你朋友擁有該房屋的一切權益,應當認定該房屋視為你朋友的婚前財產。但你朋友婚后所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在你朋友與其對象未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應當作為他們的共同財產而進行了分割。所以,房屋是你朋友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支付的貸款本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分割財產的對象是婚后的貸款本息,而不是該房屋。至于具體如何分割,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判或由當事人自行商定。我曾經有某處見到過相關的判例,其情況與你朋友類似,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就按照上述情況進行處理的。即該房屋作為婚前財產,對婚后還貸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取得房屋產權一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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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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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對待,婚前部分屬于個人財產; 婚后增殖部分,屬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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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套房屋的權屬應分為兩部分:首付款部分屬于你的朋友,結婚后的還貸部分,無論是雙方共同,還是任一方出資,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都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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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所買,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該房產就屬于誰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尚未辦下來產權證,就按照買賣合同上買受人的名字確定房產歸屬。但如果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婚后共同出資還款,獲得房產的一方要給與對方補償,補償額為對方為該房產在婚前和婚后所支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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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房產的價值,一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前繳納的首付款和按揭費)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繳納的按揭費)兩部分組成。2、離婚時,該房子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婚前個人出資的多還是婚后雙方共同出資的多。如果婚前繳納的多,應該視為婚前個人財產。3、離婚時,應該按照該房產的實際價值與購買房子的總金額的比例進行分割。比如,該房子婚前一方繳納5萬元、婚后共同繳納3萬元。離婚時該房子市場價格為10萬元,則該房產輸婚前購買一方所有,但應不給對方財產差價10X1.5÷8=1.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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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結婚前的個人財產部分部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貸款買房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償還貸款,共同出資部分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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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看你朋友是否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子當時購買不是為了結婚而準備,而是與結婚無關的一件事情.如果能證明,就可以不算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