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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掛失,但很多人都擔心自己的身份證會被用來做違法亂紀之事,自己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通常會選擇掛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公民在丟失了身份證之后,需要在自己的常住戶口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補辦。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