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公務員想再次報考,但好像有規定一定得單位證明,這好像對人才自由流動和競爭不大合理啊?請教下在哪可以不用?搞到都不敢報了。還有,我當初是行政編制,現在公務員法出臺,我又剛好服從組織安排調了單位,現成了事業編,但是依照公務員管理的,這種對我的公務員身份有影響么?有沒專家可以幫忙解答下。謝謝

熱心網友

都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