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張某系某師范院校歷史系助教,平常喜歡研習法律,但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見當前律師收入不菲,深為羨慕,于是張某便以律師身份進行代理活動,不斷營利。問:對張某的這種行為應根據律師法的什么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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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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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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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僅只有律師才可以代理,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做代理人。不過,你如果不是律師的話,在調查取證時會遇到許多困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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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夠槍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