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立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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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9·11”事件以后,在美國大力推動下,國際海運反恐立法活動進展迅速,不但國際海事組織(IMO)已于2002年12月12日海上保安外交大會上通過了涉及海上保安內容的《1974年國際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ISPS Code),美國通過國內立法或規范也已對國際集裝箱運輸實施了一系列海運反恐措施,有的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正在考慮制定海運反恐措施。美國已采取的國際海運反恐措施,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自愿協作承擔義務或通過國際協作在美國進口貨物的出口國裝運港口對集裝箱進行監測,前者為C-TPAT(Customs 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即參照美國反對毒品時民間企、事業自愿承擔反毒任務的辦法,進口商、海運承運人、貨運代理、海關經紀人及參與供應鏈的其他企業同意參與反恐任務。目前據說已有1100余家企業自愿承擔海運反恐任務;后者為通過國際協商,使美國海關官員能對出口到美國的集裝箱貨物在外國集箱海運樞紐港口,會同出口國海關人員共同監測要海運到美國的集箱,即所謂CSI(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現在已有包括我國香港、深圳、上海等港口在內的世界很多港口加入了這一項目。其二,是美國已通過修改海關規章 19 CFR 第四部分,即制定所謂在外國港口裝船前24小時申報進口貨物信息規則,在2002年12月2日實施,進口艙單必須提前在貨物出口港裝船前24小時申報。違規施罰寬限60天,自2003年2月1日起嚴格實施。美國的海運反恐立法,立足于防止以海運集裝箱作為恐怖分子的作案工具。上述CSI和裝船前24小時申報都是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由于“9·11”事件反對恐怖主義已得到各國政府、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海運業界的理解,也為2002年夏季八國集團會議認同。世界集裝箱主要港口紛紛同意參加CSI,包括我國領導人同意在上海、深圳等港參與CSI。國際海關組織(WCO)將在今年6月制定的導則中,已確認有效的防止集裝箱反恐舉措要從進口國延伸到出口國裝船之前,進口貨在進口國口岸或海域監督的傳統已被突破。就是,國際商會(ICC)已在美國推動下,雖然有不少企業表示擔心,也在原則上同意此種舉措,只是要求他們不要影響貿易便利和供應鏈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