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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達6萬億占交易總量70%以上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日前分組審議了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對股市和債券市場做了進一步完善。但一債券業內人士指出,從現在的情況看,《證券法》仍將無視場外債券市場的存在。 一法難求 該人士對記者指出,《證券法》對債券的闡述仍只限于場內柜臺交易的內容,而沒有對場外債券市場進行相關的規定。然而必須注意到的是,我國的場外債券市場發展迅猛,其規模已經相當可觀。 事實上,僅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規模就已經占了債券發行和交易總量的70%以上,而上述該人士對記者指出,包括登記式國債在內的場外市場總規模已經達到6萬億,遠遠超過了股票市場。該人士認為《證券法》對如此龐大的市場進行“排除法”是不可取的。 據記者了解,我國場外交易市場一直就缺乏明確的合法性依據。《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而在《證券法》制定過程中,是否賦予場外交易市場合法地位也成為爭論焦點之一。但是,由于立法者對場外交易市場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顧慮較多,再加上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證券法》對此最終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未對場外交易則未做任何規定。 《證券法》再次排除 但近年來,以銀行間債券交易為主的場外交易市場迅速擴大,為場外市場正名成為業內人士的主流觀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近日就曾表示,應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允許場外交易和柜臺交易市場的存在。但此次《證券法》的修改卻是再次回避了該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王連洲指出,此次關鍵是在于中央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的不同。從債券實際監管分工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和管理,人民銀行負責企業債券的利率核定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監管,證監會負責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 王連洲認為,這種這種多頭管理格局造成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與憑證式國債市場相互的割裂,既分散了監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協調難度,也容易因部門利益出現灰色地帶,不利監管。由于沒有真正形成統一的債券市場,也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削弱了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 而現行《證券法》適用范圍為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主要為場內交易。而一機構人士指出,這部分說白了就是證監會管轄范圍。 業內呼吁入法 北京一機構人士指出,《證券法》從名稱上看就應是一個涵蓋了股票,債券市場的法規,如果將場外債券市場排除在外,將名不符實。 機構人士指出,《證券法》應該有一個框架將各個市場上的證券品種納入,并為場外債券市場正名,使更多的投資人意識到該市場的存在,才能使有限的資源進行更好的合理配置。 而王連洲也認為,法是應該逐步走向統一的,而監管部門也應該逐步進行,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職責。王連洲認為,應該在修改的《證券法》中將債券市場和場外市場明確納入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而從國際通行做法看,目前世界各國大多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涵蓋集中了柜臺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證券范疇,就包含了場外交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僅管理和控制著聯邦證券交易所,而且還通過對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的控制,監督和管理場外證券市場。(26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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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難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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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達6萬億占交易總量70%以上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日前分組審議了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對股市和債券市場做了進一步完善。但一債券業內人士指出,從現在的情況看,《證券法》仍將無視場外債券市場的存在。 一法難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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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場外交易”一法難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