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院一位值班護士在給病人注射針劑的時候,把氯化甲當做了葡萄糖給患者注射,致使患者死亡.2.一個趕馬車的人,因為他的馬被一聲巨雷驚嚇而狂奔亂撞,結果將一個老太太撞倒身亡.哪個是過失殺人?為什么?不是過失殺人的那個又屬于什么呢?

熱心網友

案例一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護士誤用藥物,有主觀過錯.造成病人死亡,是最嚴重的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趕馬人在主觀客觀上均無過失行為,由于外來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而導致他人死亡,無需追究刑事責任.但應依法給予民事賠償.

熱心網友

兩案例都不是過失殺人,我同意十萬個為什么的觀點。過失犯罪有兩種表現,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你講的兩案中第一個案例,在客觀上,護士是疏忽大意,但其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因此應認定其屬于醫療事故。第二個案例屬意外事件,馬夫沒有故意使馬受驚,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屬刑法調整的范圍,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均不是過失殺人,理由懶得講,這又不是法庭

熱心網友

1)屬于過失,是醫療事故2)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屬于民事案件。負民事責任

熱心網友

第一個案例屬于“醫療事故罪”,第二個屬于意外事件。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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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

案例1:定性為重大醫療事故,該護士承擔重大醫療事故罪。案例2:定性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趕車人只是部分承擔(50%左右)經濟損失。不承擔刑事責任。

熱心網友

你好! 我認為:第一個案例屬于“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在醫務工作中嚴重不符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由于護士應該按照醫生所開的藥品,按照有關程序和管理措施取藥、核對、消毒、注射、留觀。但是由于護士不負責任,并且造成了病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符合醫療事故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則,應該定“醫療事故罪”。 你說的第二個案例,我認為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按照刑法16條的規定: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首先,天空中什么時候打雷,連最準確的天氣預報也預測不出,何況一個馬夫?因此天空打雷是行為人不能遇見的。 第二,所有的馬聽到巨雷后并不是絕對會驚嚇而狂奔亂撞。所以該馬受到驚嚇是不以馬夫的意志為轉移的。 所以我認為第2個案例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馬夫只可能承擔一些民事責任。 。

熱心網友

我認為案件2屬于意外事件,趕馬車人不負刑事責任,只有民事的侵權責任。因為他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動物由于雷聲而發狂,就是屬于這一類事件。 案件1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從大的范疇來講屬于過失致人死亡,但根據刑法分則的特殊規定,此案應該定性為醫療事故罪。

熱心網友

過失殺人的特征是:在主觀方面出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2、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你所列兩案,案2屬過失殺人罪,因疏忽大意而致。案1是間接故意殺人罪,眾所周知,醫院對藥品有嚴格的管理措施,護士從藥房領藥要對清藥品單、護士注射要對清藥品,給病注射,不弄清藥就注射,雖也是疏忽大意,但如果遵守規定,就完全可以避免,故定性為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