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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發行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電腦交易網絡系統進行競價,確定證券實際發行價并成交的發行方式。競價發行的具體辦法與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方式差不多,但是也有一些具體的差別。競價發行的程序如下: 1.提出申請。新股競價發行須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2.公布消息。由證券交易所公布股票發行時間,可以開設專場,也可以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進行。同時要公布新股競價發行的具體辦法,供投資者了解情況。 3.確定底價。發行公司與承銷商經過協商,確定新股發行的底價,并事先公布。一般來講,發行公司總是希望底價定得高一些,而承銷商希望底價定得不要太高,否則,股票發售不出去,剩下的部分全部要由承銷商認購。 4.調入資金。投資者在新股發行日之前應將購買股票的資金提前調入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內,作好投資準備。沒有辦理股票帳戶的投資者還應提前辦妥股票帳戶卡。 5.競價購股。投資者在規定的日期到證券公司,按照自己決定的報價認購新股。認購新股的方式與購買二級市場股票的方式基本相同。報價最低不能低于底價,最高不能高于99。99元。證券交易所對認購數量有一定的限制。新股竟價發行申報時,主承銷商為唯一的賣方,其賣出股數為新股發行數,賣出價格為發行價。投資者購買新股只需交納4‰或3‰的手續費,不需交納印花稅。每位投資者只能申報一次,不能撤單。 6.撮合成交。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申報購股價格后,由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自動撮合、處理,產生實際發行價格并予以公布;競價撮合的原則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交易所電腦主機把所有有效申購委托按價格優先從高到低進行排列,同價位按時間優先排列,然后從高價到低價累計,當累計達到發行量時,該筆委托價為實際發行價。累計范圍內所有的委托均按此價格認購,當累計數量未達到發行量時,則所有有效申購委托均按發行底價成交,發行余額由主承銷商全部認購。 7.清算交割。新股競價發布結束后的資金清算,納入交易所日常清算交割系統,由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于T+1將認購款劃入主承銷商的帳戶,各證券營業柜臺依據成交回報打印“交割憑單”,于成交后的次一個營業日向投資者辦理交割手續。 8.股權登記。競價發行完成后,新股的股權登記由電腦主機在競價結束后自動完成,并由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以軟盤形式回交主承銷商和發行公司。 1994年6月25日我國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了競價發行的試驗。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競價發行的方式發行哈爾濱歲寶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該股票確定的底價為3。30元,發行數量為2250萬股。在竟價時間內(當日上午9-11點)上交所3000多席位中的1500多席位參與了竟價發行。11點零5秒,我國第一個通過競價發行形成的股票價格終于產生了。由于競價申報數量高于發行數量,撮合成交的實際發行價格為每股4。60元。此次為該公司募集了1。15億元資金,比招股說明書公布的募股金額多籌集1300余萬元。此發行過程十分順利,取得了成功。 同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通過竟價發行的方式發行海南金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該股票確定的底價為6。68元,發行股數為2500萬股。由于發行底價走得過高,投資者認購不太踴躍,只認購了1千多萬股,因認購數量低于發行數量,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按底價確定。發行余額一千多萬股,由主承銷商認購。 競價發行具有很多優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其它發行方式產生的問題,是一種值得推廣的發行方式。 第一,竟價發行由于采用了計算機無紙化發行,節約了大量的印制認購證或存單的費用,也節約了大量的人力費用。 第二,竟價發行由于是通過證券交易所通向全國各地的計算機網絡發行,各地的投資者都可以在當地證券公司購買新發行的股票,解決小戶買股的困難,這不僅解決了現金大量搬運的問題,也體現了機會平等,即不管大戶和小戶都可以方便地在當地購買股票。 第三,競價發行極大地降低了投資者的認購成本。競價發行的手續費比二級市場股票買賣的費用還要低(不交印花稅),取消了認購證的高額購買成本,杜絕了不合理的中間盤利現象。 第四,競價發行具有很高的效率,報價撮合,清算與過戶全部由電子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速度非常快,而且準確可靠,以往發行股票程序復雜,經常需要十幾日才能完成發行工作,而競價發行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只發行兩個小時就可以結束,充分顯示了高效化。 第五,競價發行依靠市場合理競價,依靠公司的業績決定發行價格,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杜絕了上市公司人為的高溢價現象,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對上市公司起到了促進作用。 第六,消除了一級市場猜測中簽率進行賭博的現象。 第七,競價發行只需付出股款,不占壓資金,減少了存款搬家,對二級市場的資金影響較小。 競價發行方法在我國剛剛開始試行,從目前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應當進行研究。 一個問題是是否應事先確定發行底價的問題,競價發行應當由市場自由競價決定發行價格。但是,如果不確定發行底價,在股票認購不跟蹤情況下,大家都報低價,或有機構打壓價格,有可能使通過競價形成的股票發行價格低于票面價值。如果將底價定得太高,發行公司會獲得很大的收益,但是實際上這是一種變現的高溢價發行,不但損害股民利益,而且有可能使股票發行不出去。我們認為,應當按照股票的面值規定發行底價較為合理。因《公司法》規定不能折價發行股票。底價不能定得過高,否則就失去了競價的意義。在競價發行時,應主要由市場決定股票價格。 另一個問題是上市公司通過競價發行股票,如果發不出去怎么辦?競價發行時,市場上只有主承銷商一個大賣主,存在上市公司股票賣不出去的可能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二級市場低迷,資金緊張,造成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困難。這種狀況不是競價發行方法引起的,只有通過二級市場的好轉加以解決。 (2)因發行底價定得過高,投資者購買成本過高,風險過大,使認購新股的積極性不高。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產生,必須對底價的確定加以限制,不能由上市公司隨心所欲地規定價格,而應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目前上市公司希望把底價定得越高越好,如果股票發不出去,會由承銷商全部認購,而上市公司不承擔一點責任,沒有一點風險,這種狀況是不合理的,這只能助長而不能限制上市公司不切合實際地抬高底價的欲望。 (3)因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不佳引起股票發售困難。在競價發行中出現這種情況是一件好事,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應由市場來把關,由投資者決定。公司因業績不佳而發售不出股票,這說明該公司沒有資格上市,是“不合格產品”,應退回去暫停上市。何時公司業績提高了再重新上市。這好比私人勞動要轉化為社會勞動一樣,只有將私人勞動的產品賣出去了,私人勞動取得了社會的承認,才能夠轉化為社會勞動,否則,就不能轉化為社會勞動。公司也應如此,其股票通過市場競價發行出去了,這說明得到了市場和投資者的承認,該公司才應上市,否則,就得不到承認,不應該上市。 最后-個問題是,競價發行股票有可能被機構操縱,例如,在采取此方法發行股票時,股票發行總數為2000萬股,如果發行方利用有關聯的戶頭,在購股時多投入200萬元,將股價提高了0。50元,發行方就可以多收入1000萬元。為了避免競價發行中操縱市場行為的產生,除了應當限制每一戶頭購買股票的最高數量,還應當嚴格禁止與發行方有利益關系的機構購買股票,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嚴加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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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發行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電腦交易網絡系統進行競價,確定證券實際發行價并成交的發行方式。競價發行的具體辦法與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方式差不多,但是也有一些具體的差別。競價發行的程序如下:1.提出申請。新股競價發行須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2.公布消息。由證券交易所公布股票發行時間,可以開設專場,也可以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進行。同時要公布新股競價發行的具體辦法,供投資者了解情況。3.確定底價。發行公司與承銷商經過協商,確定新股發行的底價,并事先公布。一般來講,發行公司總是希望底價定得高一些,而承銷商希望底價定得不要太高,否則,股票發售不出去,剩下的部分全部要由承銷商認購。4.調入資金。投資者在新股發行日之前應將購買股票的資金提前調入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內,作好投資準備。沒有辦理股票帳戶的投資者還應提前辦妥股票帳戶卡。5.競價購股。投資者在規定的日期到證券公司,按照自己決定的報價認購新股。認購新股的方式與購買二級市場股票的方式基本相同。報價最低不能低于底價,最高不能高于99。99元。證券交易所對認購數量有一定的限制。新股竟價發行申報時,主承銷商為唯一的賣方,其賣出股數為新股發行數,賣出價格為發行價。投資者購買新股只需交納4‰或3‰的手續費,不需交納印花稅。每位投資者只能申報一次,不能撤單。6.撮合成交。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申報購股價格后,由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自動撮合、處理,產生實際發行價格并予以公布;競價撮合的原則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交易所電腦主機把所有有效申購委托按價格優先從高到低進行排列,同價位按時間優先排列,然后從高價到低價累計,當累計達到發行量時,該筆委托價為實際發行價。累計范圍內所有的委托均按此價格認購,當累計數量未達到發行量時,則所有有效申購委托均按發行底價成交,發行余額由主承銷商全部認購。7.清算交割。新股競價發布結束后的資金清算,納入交易所日常清算交割系統,由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于T+1將認購款劃入主承銷商的帳戶,各證券營業柜臺依據成交回報打印“交割憑單”,于成交后的次一個營業日向投資者辦理交割手續。8.股權登記。競價發行完成后,新股的股權登記由電腦主機在競價結束后自動完成,并由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以軟盤形式回交主承銷商和發行公司。1994年6月25日我國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了競價發行的試驗。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競價發行的方式發行哈爾濱歲寶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該股票確定的底價為3。30元,發行數量為2250萬股。在竟價時間內(當日上午9-11點)上交所3000多席位中的1500多席位參與了竟價發行。11點零5秒,我國第一個通過競價發行形成的股票價格終于產生了。由于競價申報數量高于發行數量,撮合成交的實際發行價格為每股4。60元。此次為該公司募集了1。15億元資金,比招股說明書公布的募股金額多籌集1300余萬元。此發行過程十分順利,取得了成功。同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通過竟價發行的方式發行海南金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該股票確定的底價為6。68元,發行股數為2500萬股。由于發行底價走得過高,投資者認購不太踴躍,只認購了1千多萬股,因認購數量低于發行數量,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按底價確定。發行余額一千多萬股,由主承銷商認購。競價發行具有很多優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其它發行方式產生的問題,是一種值得推廣的發行方式。第一,竟價發行由于采用了計算機無紙化發行,節約了大量的印制認購證或存單的費用,也節約了大量的人力費用。第二,竟價發行由于是通過證券交易所通向全國各地的計算機網絡發行,各地的投資者都可以在當地證券公司購買新發行的股票,解決小戶買股的困難,這不僅解決了現金大量搬運的問題,也體現了機會平等,即不管大戶和小戶都可以方便地在當地購買股票。第三,競價發行極大地降低了投資者的認購成本。競價發行的手續費比二級市場股票買賣的費用還要低(不交印花稅),取消了認購證的高額購買成本,杜絕了不合理的中間盤利現象。第四,競價發行具有很高的效率,報價撮合,清算與過戶全部由電子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速度非常快,而且準確可靠,以往發行股票程序復雜,經常需要十幾日才能完成發行工作,而競價發行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只發行兩個小時就可以結束,充分顯示了高效化。第五,競價發行依靠市場合理競價,依靠公司的業績決定發行價格,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杜絕了上市公司人為的高溢價現象,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對上市公司起到了促進作用。第六,消除了一級市場猜測中簽率進行賭博的現象。第七,競價發行只需付出股款,不占壓資金,減少了存款搬家,對二級市場的資金影響較小。競價發行方法在我國剛剛開始試行,從目前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應當進行研究。一個問題是是否應事先確定發行底價的問題,競價發行應當由市場自由競價決定發行價格。但是,如果不確定發行底價,在股票認購不跟蹤情況下,大家都報低價,或有機構打壓價格,有可能使通過競價形成的股票發行價格低于票面價值。如果將底價定得太高,發行公司會獲得很大的收益,但是實際上這是一種變現的高溢價發行,不但損害股民利益,而且有可能使股票發行不出去。我們認為,應當按照股票的面值規定發行底價較為合理。因《公司法》規定不能折價發行股票。底價不能定得過高,否則就失去了競價的意義。在競價發行時,應主要由市場決定股票價格。另一個問題是上市公司通過競價發行股票,如果發不出去怎么辦?競價發行時,市場上只有主承銷商一個大賣主,存在上市公司股票賣不出去的可能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1)二級市場低迷,資金緊張,造成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困難。這種狀況不是競價發行方法引起的,只有通過二級市場的好轉加以解決。(2)因發行底價定得過高,投資者購買成本過高,風險過大,使認購新股的積極性不高。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產生,必須對底價的確定加以限制,不能由上市公司隨心所欲地規定價格,而應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目前上市公司希望把底價定得越高越好,如果股票發不出去,會由承銷商全部認購,而上市公司不承擔一點責任,沒有一點風險,這種狀況是不合理的,這只能助長而不能限制上市公司不切合實際地抬高底價的欲望。(3)因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不佳引起股票發售困難。在競價發行中出現這種情況是一件好事,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應由市場來把關,由投資者決定。公司因業績不佳而發售不出股票,這說明該公司沒有資格上市,是“不合格產品”,應退回去暫停上市。何時公司業績提高了再重新上市。這好比私人勞動要轉化為社會勞動一樣,只有將私人勞動的產品賣出去了,私人勞動取得了社會的承認,才能夠轉化為社會勞動,否則,就不能轉化為社會勞動。公司也應如此,其股票通過市場競價發行出去了,這說明得到了市場和投資者的承認,該公司才應上市,否則,就得不到承認,不應該上市。最后-個問題是,競價發行股票有可能被機構操縱,例如,在采取此方法發行股票時,股票發行總數為2000萬股,如果發行方利用有關聯的戶頭,在購股時多投入200萬元,將股價提高了0。50元,發行方就可以多收入1000萬元。為了避免競價發行中操縱市場行為的產生,除了應當限制每一戶頭購買股票的最高數量,還應當嚴格禁止與發行方有利益關系的機構購買股票,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嚴加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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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網上競價發行是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以自己作為惟一的“賣方”,按照發行人確定的底價將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輸入其在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發行專戶;投資者則作為“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