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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非之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術,慎到重勢。韓非兼采三家學說之長,加以融會貫通,所謂法,就是商鞅在秦國所推行的新法。他認為,要完成統一全國的事業,加強君主的絕對政治,必須有一個公布于全國、臣民共同遵守的法令。法包括“賞”、“罰”兩個方面的內容,這兩個方面乃是君主鞏固統治地位的權柄,必須牢牢掌握。所謂術,就是君主駕馭群臣進行統治的權術。他認為,術與法不同,法是公開的,而術是隱蔽的,是君主藏于心中而不能公布的,君主利用種種手段考察大臣是否能忠于君主,能力是否和官職相稱等等。所謂勢,是指權勢即政權,他認為,勢是君主手中的權勢,是統治人民、控制群臣的最有力的工具。法和術都必須以勢作為前提。簡單的說,韓非子的結論是,“法”好比房子的結構,“術”則是將房子里各部門聯系在一起的流程圖,而“勢”則是領導者掌握的形勢。勢、術、法,三者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造就一個靈活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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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術,各種政治手段;勢,威勢指讓人尊敬又畏懼的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