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等幾個高中男生經常在一起吃喝玩樂。有一天,甲提議:到村外的馬路上劫道弄點錢花。很多人共同響應。丁雖然沒表示贊同,但也跟著前去了。 到了村外的馬路上,甲乙丙丁等人在馬路上擺放上了一排磚頭,然后就藏在馬路兩旁等待著有車輛駛過來。五分鐘后,果然有輛汽車行駛了過來,因受磚頭的阻擋,車被迫停下。這時甲乙丙等人拿著棍棒沖上前去,欲行搶劫。丁因懼怕仍藏在馬路旁邊未動。 結果,出乎這幫男生的意料,車上沖下來很多人,三下五除二將正在搶劫的甲乙丙制服,并將他們扭送到公安機關。丁和幾個藏在馬路旁邊的男生見狀逃走。 問:丙的行為構成犯罪了嗎? 這是個真實的案件。我感覺此案中甲、乙、丙屬于犯罪未遂,而丁屬于犯罪的預備階段,但不知道對不對。請法律專業人士幫助分析一下。在此先謝謝了。

熱心網友

都是搶劫未遂.共同犯罪問題,仔細想想吧.

熱心網友

同意龍律師的意見。

熱心網友

我認為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構成搶劫罪。為共同犯罪形態。首先,在該案中,甲 、乙丙三人實施了搶劫行為雖然其行為沒有成功,但因搶劫罪是行為犯,行為一實施即為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狀態。對于丁,我與同事討論的結果是,丁為共犯,也構成搶劫罪。

熱心網友

能犯未遂.

熱心網友

都是搶劫未遂.只不過考慮丁的動機和犯罪的主動性不強,情節較輕,可以從輕處理.

熱心網友

前三人憶開始著手實施了,但未完成,原因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構成搶動罪(未遂)。參刑法第23條。丁的行為屬于搶動罪(預備)。擺磚頭,屬為犯罪制造條件,屬犯罪預備。參刑法第22條。

熱心網友

應該是這樣的,甲乙丙實施了整個犯罪,但由于外界原因沒有達到目的,是未遂;丁雖沒有參與計劃,但是沒有反對,尤其是他參與了擺放磚頭這一犯罪的預備工作,因此屬于犯罪預備,由于沒有參與搶劫,相對較輕,個人認為可以免除處罰

熱心網友

你的分析沒有錯,甲、乙、丙都是屬于犯罪未遂,但丁作為團伙一員,屬于協同犯罪,雖然逃跑了,也將受到比甲、乙、丙更輕的相應的處罰。